作為公司經營中的一項重要事項,股東轉讓出資直接關系到多數股東、公司本身以及市場上交易相對人(即其他市場主體如其他公司、集團、個人)的利益,各國法律對股東出資轉讓程序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如果中請有意轉讓出資的股東向董事會提出出資的請求,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討論表決。由于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需要經股東會表決,所以這主要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規定。此外,股東在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出資申請前,常常與非股東或非股東達成轉讓出資意向。
其中,對涉及國有資產和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進行資產評估。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務院1991年11月頒布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其中第3條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古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二)企業兼并、出售、聯合、股份經營…“所指,股東轉讓的出資如果是國有股,或者由于公司:購并使國有股進行轉讓,則對這部分國有股《資產》轉讓前要委托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資產評估;對土地使用權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其價值的大小與此無關。對于新投入的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也要辦理產權轉讓手續。
簽署轉讓出資協議。將出資轉讓的股東與受讓出資;的股東或股東以外的酌人按照法律規定并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表決,并以該出資的協議為依據,對雙方轉讓出資的數額、轉讓程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作出規定,使雙方的行為得到規范。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及其出資變更、董事會、監事會變更等事項,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事宜。
根據需要公布轉讓出資。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必須這樣做;但對于規模較大的公司而言,股東轉讓出資后進行公告可以提高管理當局的透明度,從而有助于提高社會公眾尤其是市場交易相對方對公司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