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術改造項目

發布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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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條件:

1.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2018年8月31日前注冊,建立了規范的財務會計和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2.項目實施地在深圳市,所屬產業不屬于現行《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中的“禁止發展類”和“限制發展類”,且不屬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3.實際發生的符合資助費用范圍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達500萬元及以上,已在深圳市技術改造項目備案系統備案,且已按規定納入技術改造投資統計;


4.建設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且不超過3年(新成立企業自注冊之日起2年內發生的購置生產設備等費用視同為初始投資,不得納入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資助范圍),項目已實施完畢、通過竣工驗收,投資建設費用支付完畢。


(二)專項條件:

1.智能化改造項目的專項條件如下:

申報單位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級,達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二級及以上等級。


2.技術裝備升級換代項目:

經實施申報項目,其產能規模、新產品銷售額、產品質量、生產效率、人均勞動生產率等主要經濟指標,較申報項目實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產隱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產防范能力顯著提升。本項所述新產品銷售額,系指申報單位經實施以實現產品升級換代為目標的申報項目,首次生產制造該新產品實現的銷售額。


3.技術改造貸款租賃貼息項目:

3.1.已與在深銀行機構或有資質的在深融資租賃機構簽訂貸款合同或設備租賃合同,取得銀行貸款或租賃設備且已實際支付了全額利息;

3.2.如利息存在滯后支付情形,申報項目與其相對應的技術改造項目的申請時間間隔不超過1年,已實際獲得《操作規程》項下資助;

3.3.與在深銀行機構或有資質的在深融資租賃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或設備租賃合同,均應明確本合同貸款或租賃的設備用途為相對應的具體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且該技術改造項目的具體名稱應與申報單位相對應申請的技術改造項目名稱相一致;

3.4.銀行貸款額或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生產設備的對價金額,不超過技術改造項目總投資的70%。?


(三)資助的方式及標準

1.智能化改造項目,補貼<5000萬。

智能制造能力所達到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評價等級,實行分級資助:

四級及以上,不超過總投資建設費用的20%

三級的,不超過總投資建設費用的16%

二級的,不超過申報單位為實施申報項目實際發生的符合資助費用范圍的總投資建設費用的12%給予資助。

該項目納入資助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占申報項目總投資建設費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術設備與工器具費用占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的比例不低于70%。


2.技術裝備升級換代改造項目,補貼<5000萬

不超過項目實際發生的符合資助費用范圍的總投資建設費用的10%;納入資助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占申報項目總投資建設費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術設備與工器具費用占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費用的比例不低于70%。


3.技術改造貸款租賃貼息項目,<500萬元貼息

利用銀行貸款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或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置生產設備所實際發生的利息,按不超過已支付銀行貸款利息或設備租賃利息的50%,同一筆銀行貸款或設備租賃費用只能享受一次貼息,最長貼息期限3年。